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理事长会议制度(试行)

来源 :州委政法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15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理事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基金会的领导,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第三条  召开理事长会议,基金会办公室需提前3日通知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四条  理事长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出席方能召开,理事长会议决定经出席人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理事长会议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一)决定提交理事会的议案;

(二)落实理事会决定的具体事项;

(三)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理事长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并视情上报下发。

第七条  会议讨论材料应当在会前送交参会人员,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征求意见。

第八条  理事长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副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并适时向理事长、秘书长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20231213日第1届第2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  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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