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积极落实“五办法”司法救助暖民心

作者 :彭曦 来源 :景洪市政法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2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大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景洪市积极落实“五办法”,切实推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在景洪市的贯彻执行。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政法委组织及时成立了由政法委牵头、财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各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领导小组的建立完善,为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为确保救助案件质量,全市政法部门严格按照《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救助工作,其中,对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标准的案件,由承办人提交本单位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同时,政法部门根据单位职能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景洪市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景洪市公安局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细化了工作流程,使这项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三是严格备案审查。为确保应救尽救,市委政法委严格备案工作,每案制作备案审查报告。报告主要围绕救助对象是否适格,救助依据和范围是否正确,救助方式和标准是否公平合理,救助程序是否合法,生活困难是否因案件原因导致等问题进行审查,最后形成备案结论。通过备案审查,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案件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及时得到救助。

四是统筹安排资金。为确保救助资金到位,景洪市规定政法各部门在每年1130日前将本部门司法救助资金预算报告上报至市委政法委,由市委政法委研究确定后,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2015年,景洪市落实救助资金170万元。同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景洪市在开展司法救助过程中,从救助对象的角度出发,制作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办法知识问答》宣传册,积极扩大宣传范围,从14个提问回答了《办法》的相关规定,帮助群众更好地理解规定内容,保障了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景洪市始终把国家司法救助作为司法输送温暖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抓紧抓实。自20141028《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实施至今,全市共救助3件,发放救助金额25.32万元,进一步彰显了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