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公安机关全面推行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

作者 :何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1-18

    为有效解决以往各警种部门刑事执法办案标准不统一,多头对口检察院、缺乏统一有效地监督管理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刑事执法办案质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联合下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关于建立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工作机制的通知》,从201611日起,率先在全省推行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

《通知》指出,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强制医疗、没收违法所得等工作,以及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通知撤销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需要复查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对应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

《通知》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的案件,以及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不立案理由或者侦查工作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提出检察院建议的,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对接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据了解,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是现阶段公安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信息共享交流、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有重大意义,实现了执法理念由“以侦查破案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规范、高效运行,符合法治思维、法治实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