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稳步推进
作者 :曹雪红 来源 :州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01
立案登记制改革:基本解决“立案难”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年5月1日,全州法院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的要求,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立案条件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受理,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当面为当事人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立案一站式,告知一次性,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近一年来,取得显著成效。去年5月1日至年底,州法院受理起诉当场立案率为94.44%;今年1-3月,当场立案率为98%,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
审判责任制改革:让裁判权回归法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2016年1月,中院印发《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正式启动这项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改变行政化的案件报批制度,突出法官主导责任,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直接签发裁判文书,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审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二是规定领导要办案,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审判委员会专委要履行法官职能,办理一定比例的案件。三是规定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四是大幅度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这一改革,让裁判权回归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建立起“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的机制。
过问案件说明制:排除对案件的干扰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及“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从法院内部落实这两项制度,中院研究制定《关于过问案件情况说明、声明的规定》,于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州法院试行,7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法官在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合议、审委会讨论、领导审批等环节必须对案件审理有无他人过问干扰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不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严肃处理。这项制度为法官自觉抵制过问案件和“说情风”竖起了天然的制度屏障,确保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