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作者 :州司法局 来源 :州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8-02

  为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加强源头防范治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462日,西双版纳州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我州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成立的又一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截至今20166月底,州医调委共接待群众来访咨询150余人次,受理医疗纠纷案件61件,调解成功达成协议47件,调解成功率为77%,避免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3起,调解不成终止调解14件,协助医患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6件,所受理的案件由患方申请赔偿(补偿)金额1419万余元,调解协议涉及医疗机构赔偿金额712万余元。受到了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实现了医患双方及社会的和谐共赢。大大减少了上访因素,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组建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州司法局、州卫生局、州综治维稳办、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市医疗机构组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收集引发群众事件的医疗纠纷情报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州医调委工作经费由州财政予以保障。形成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州医调委具体实施,其他部门积极参与并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衔接机制,畅通衔接渠道,保障合法权益。医调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既依据职责和责任分工开展工作,又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医疗纠纷及时处理。医调委调解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卫生或公安部门协助的,卫生或公安部门及时给予协助和支持。建立医疗纠纷诉前引导工作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对于未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可邀请或委托医调委进行调解。对于在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法院及时给予确认,切实保障了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制定医调委章程,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医疗纠纷政策性、专业性强,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确保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取得实效,州医调委制定了调委会章程,设立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明确纠纷受理、调解回复和调解终止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实行专家合议制度,必要时采用听证会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调委及时受理;调解前,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是坚持工作原则,依法调解纠纷,妥善化解矛盾。医调委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平等自愿、依法调解的原则,注重心理疏导、专业调解和社会效果。医调委专门推选出医师、医院管理人员、退休法官和执业律师等担任专业调解员,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调解工作,依法妥善调解医疗纠纷,适应了医疗纠纷调解高技术、高难度和高复杂性的特点,提高了调解效率,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筑牢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推动构建具有西双版纳特色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西双版纳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州医调委自开展工作以来,社会公信力大大提高,医患双方相信医调委作为第三方的中立地位,对便捷处理纠纷的方式表示认可,人民群众对医调委发挥的职能作用给予充分肯定。各级医疗机构也认为,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到了院外,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维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为医患双方解决纠纷搭建了定纷止争的平台,对化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