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判了!

来源 :打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1-08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张某让熊某接送准备偷越国境人员,后熊某邀约刘某分别驾车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洒镇转盘处接到被告人李某送来的8名欲偷越国境人员,准备将8人送到打洛再由他人安排偷渡出境,随后二人分别载着4人从景洪前往打洛,并有一辆出租车在前为其带路,在成功绕过查缉点后来到勐混镇,李某告知二人8人尚未支付路费,让其等“上家”支付路费后再送8人前往打洛,后在等待对方支付路费过程中被民警查获。

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未随案移送手机1部,依法没收,由勐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