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落后不是理由

作者 :姬海春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0-29

  近日,我研读了2014年8月11日《人民法院报》刊载的题为《机制一改天地宽——辽宁葫芦岛中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调查》文。该文详细介绍了在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前,葫芦岛中院迎难而上的改革历程。有几点启示,值得思考。
  启示一,《孙子兵法》云:“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最高法院相继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和方案,在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司改方向。作为条件相对落后的法院,面对法院系统共同存在的“案多人少”、“行政化”、“权责不明”、“审判脱节”等体制机制难题,有无先行先试司改的用武之地呢?葫芦岛中院勇于作为的例子作了阐释。正如该报评论员文说:“改革不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专利’,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等不是阻延改革的理由,更不是改革成败的决定因素”。比如,破解“案多人少”难题,是等待外延式增编化解,还是结合法院实际的内涵式创新来化解;是抱着惯性思维,还是树立竞择思维。葫芦岛中院探索“去行政化”改革,极大地激发了法院体制机制的“化学反应”。人们常说“成功要有机遇”,却常忘“机遇只青睐有准备的人”。西双版纳中院也曾一改“扶不起的阿斗”思维定式,强推“无纸化”改革,短期即获得成功;又如,为适应司法改革新要求,组织全州法院两批次到浙江大学提升素质培训,也是在做“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备战举措。
  启示二,古语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现在又提破解“还权于合议庭(法官)”这个长期困扰法院的用人机制性难题,也是破解深化法院司改的攻关性难题。以往司改,多基于“疑人不用”的思维定式,即越改越突出“层级审批”的权责分离模式,导致法官形成“审而不判”的惰性思维,逐渐养成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职业操守观。比如,一方面强调法官素质不高而加大业务培训,一方面又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而制约法官展示职能,改革总跳不出“温室效应”。过去说法官素质偏低,确有个客观根据是学历普遍偏低的问题;现在这个问题已经根本性解决,总不能又把硕士或博士学历作为新根据吧?葫芦岛中院探索的“扁平化”审判模式值得反思,或许试试转变为“用人不疑”的激励思维,完善和改进权责统一的审判机制,这对激发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担当精神应有积极作用。比如说,现在讲法院的信任度不高,这是不是法院办案质量出的问题?分析案件改判率得不出这个结论;是不是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出的问题?分析法院全力解决“六难三案”问题也得不出这个结论。那问题的症结在什么方面?其中审判权的权责脱节问题,应是症结之一。权责不明,降低了法官应具备的独立性和抗干预性的职业特点。这是因为,法院越强化内部运行的层级性,就越强化了审判的神迷性,也就越易留下“合理怀疑”的空间。
  启示三,成语说:“不进则退”。中央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议题;最高法院也在济南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部署了法院司改的具体时间表。借着新一轮司改春风,各法院都在反思所面对的各项难题,积极探索符合本法院实际的参与司改的方式方法。可以这样说,各法院都在努力避免处于“沉舟侧畔千帆过”的被动局面。司改不是发达地区法院的“专利”,这是葫芦岛中院的司改破题;即能否司改的问题,不是法官素质高低的问题,也不是法院优劣与否的问题,主要是决策高低的问题。比如,西双版纳中院强力推进网上办案办公改革,信息化建设取得规模性成效;又如,景洪市法院探索繁简分流改革,取得建立速栽庭机构的基础性成效。……
  以上的启示及思考,客观而论:相对落后地区的法院,比相对优势地区的法院,改革所面对的困难会更多更难些。不过,困难有个“放射效应”,如果我们仅是“坐而论道”,困难就会无限放大;如果我们采取“既论亦行”,困难总没有办法多。最后用哈佛大学校训作为结束语:“今天不走,明天即使跑也不一定能跟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