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情况调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6

西双版纳州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情况调研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政法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我州的贯彻落实,州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调研组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和总结评估。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情况
  西双版纳州委、州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各职能部门多措并举,相互配合,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全面贯彻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对中央和省确定的共104项改革措施的检查评估,除不涉及本级的和部分正在落实的改革措施外,绝大部分改革措施在各职能部门的努力下,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逐步体现出改革的实效;有些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还结合自身实际有所推进。
  建立完善人民调解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创新,加大警司联调、道路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行“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的工作机制,坚持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加强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的分析,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预测预警工作,使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最大限度地防止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2011年全州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4060件,成功率99.4%。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9年3月,中央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全面展开,我州也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云南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州委政法委关于认真贯彻云南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中共西双版纳州委政法委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会议纪要》,及时成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确因他人犯罪造成生活极其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都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建立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行使民主监督的工作渠道和工作机制。建立特约工作人员的监督队伍,加强对司法机关廉政建设、行风进行评议监督。目前,有5位民盟成员被聘为司法、监察等部门的特约监督员、陪审员,有1位民盟成员被云南省公安厅聘为特约监督员。各级司法机关大力推进“阳光司法”,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法庭审理,开展现场释法,加大司法透明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积极探索培养少数民族预备法官、检察官有效途径。为有效解决我州少数民族法官、检察官“断档”问题,州委政法委多次与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反复召开会议,形成专题请示并报请州委同意,决定在当地世居少数民族中选聘培养少数民族预备法官、检察官。由州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明确选聘条件,一是要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本州世居少数民族;二是要通晓本民族语言和历史文化;三是要符合公务员报考条件;四是要法学专业或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大学生。明确少数民族预备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保险等费用,以及业务经费按法院、检察院在职人员业务经费的50%安排,以上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10年,州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选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共选聘培养了傣族、哈尼族、拉祜族、布朗族和瑶族等5种少数民族的预备法官、检察官。截止目前,培养的10名少数预备法官、检察官中已有1人考进司法机关,3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C证。
  多措并举,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按照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14号)精神,州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及时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多措并举,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措施,全面保障法官、检察官的权益。工作中,采取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不简单地以年龄作为划分界限,把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同一职务层次的审判员、检察员,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使其继续从事执法办案工作。同时,不断加大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力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力,2010-2012年,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州法院、州检察院内设机构副处级领导干部共14人,进一步优化了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队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4号文件下发至今,全州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离岗、离职法官、检察官共5名,其中法院系统离岗、离职法官3人,检察院系统离岗、离职检察官2人。
  政法经费保障制度得到全面落实。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政部下发了《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了《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标准》(云财行〔2009〕464号文件),按照文件制定的标准,我州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执行情况是:州本级公检法司的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均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景洪市公检法司的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均按二类地区标准执行。勐海县公检法司的公用经费按四类、业务装备经费按二类地区标准执行。勐腊县公检法司的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均按四类地区标准执行。从2010年起,全州各级财政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对所属政法部门所需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费严格按照《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标准》(云财行〔2009〕464号文件)制定的保障标准纳入年初预算进行保障。同时,财政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不断增加,使政法部门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2009-2011年,全州各级财政共投入政法机关经费123663万元,其中上级财政补助21456万元,占总投入的17%;本级财政安排102117万元,占总投入的83%。
  二、取得的成效
  全州各级政法部门严格按照中央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制定的相关意见执行,司法改革的措施有力,落实力度到位,取得的成效明显,各司法部门职权配置更加科学,上下级关系更加协调;司法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执法司法活动更加公开公正;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逐步上升到立法层面,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司法进一步公开透明。审判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狱(所)务公开,司法公开力度不断加大,内涵不断延伸,形式不断丰富,呈现出由局部到全面的全方位公开态势。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从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到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一系列司法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减少了暗箱操作,防止了司法腐败,使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诉讼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司法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大。司法机关普遍建立健全和党外人士的沟通、通报、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形式,改进完善了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实行看守所监控录像与驻所检察室联网,强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等等。人民群众越来越广泛地参加到司法审判工作中,通过这种参与的扩大,监督机制和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政法系统信息化建设得到大力加强。通过网上立案、远程立案,开展便民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司法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公安机关实现了网上立案、审批、监督、考评和案件资料的统计分析、综合查询。案件从受理开始,每个执法环节都呈现在网上,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既提高了执法工作效率,又切实促进了执法公正。
  政法干警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随着编制的增加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试点范围的扩大,政法队伍尤其是基层政法力量得到充实。从2008年起,中央定向为中西部地区招录、培养政法工作人才,同时适度放宽司法考试西部地区报名条件、相应降低合格分数线,并在政法干警编制上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有效缓解了西部地区政法干警力量短缺的问题。
司法保障为政法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更好地奠定了基础。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为司法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了有效的物质保障,政法机关因“利益驱动”乱作为的现象明显减少,从而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为州一级政法部门,对司法体制改革,我们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有些改革,中央、省上作了相关规定,但在人力、物力等方面跟不上,意见制定出来,实施过程中有较大困难。例如审执分离的改革措施,因法院人员编制不够,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有效落实。又如全州法院受理案件数连年大幅上升,2010年,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达到8315件,创下历史新高。80年代初期,全州法院的编制数是200名,现实有编制数267名,而现在的案件数量已是当时的几倍。
  2、有些改革意见与实际工作结合不紧密,改革意见制定出来,但措施不够具体、详细,导致难以全面落实。如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内容较宽,不太符合办案实际,云南省法院、检察院正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3、一些司法体制改革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范,实践中较难把握。如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立法工作滞后,导致矫正工作无法可依。
  4、公检法司基础设施薄弱。政法部门基础设施薄弱是制约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西双版纳州政法部门基础建设滞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面向东南亚开放的“桥头堡”建设需要。“十二五”时期,急需加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上一级部门在制定相关措施时,结合实际,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制定意见时,多考虑一些相关因素及配套设施,使改革能够完全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应该加强指导、调研,对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条件成熟的应该及时以立法和其它制度的形式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