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探索以及思考

作者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龙思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6


  司法保护是对未成年人实施有效保护的最重要的环节,司法保护功能的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探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是保护以及预防其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过去的时间里,为了有效落实未成年人优先或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我州公、检、法、司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工作。
  一、工作回顾
  (一)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帮教工作,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结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以未成年人权利和责任意识的培养为目标,制定和完善了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开展“法律进学校”的主题活动,提高法制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以“家长学校”为依托,定期协助学校开设“家长法制课堂”,强化家长的法律意识及家庭保护的职能作用。开发未成年人校外法制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对环境及生命健康负责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行法制副校长制度,全州中学和完小配备了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达100%。开展少数民族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志愿者活动,培养其关注社会,服务农村的意识和能力。关注校外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的培养问题,针对农村未成年人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问题多发地开展了20个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核心的国际合作项目,提高了未成年人防范风险、应对危机的能力,同时也增强了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感,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损害青少年身心建康问题的发生,使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的保护。全州建立了四个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心,36个乡镇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以政府法律援助为主导,民间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并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各乡镇成立了安置帮教办公室,对问题未成年人给予积极的信息、情感和社会支持。
  (二)公安机关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利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与多部门合作,在校园外开展治理周边环境的活动,坚决打击校园外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活动,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与境外邻国警务交流和执法合作,签署了《中国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缅甸第四特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合作协议书》、《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和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政法部关于预防和打击跨境刑事犯罪合作的协议》和每年举行《中国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与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的禁毒和边境事务会谈纪要》以及《关于勐腊与南塔刑事犯罪合作协议》。通过多年与邻国警方的交流和合作,有效打击了拐卖妇女、未成年人犯罪,使跨境拐卖妇女、未成年人犯罪得到有效的遏制。认真安排部署了全州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破获拐卖妇女、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其进入网吧、游戏厅。对网吧“超时经营、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治,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采取从快、从重处罚的原则,坚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贯彻落实“八条措施”为契机,开展了以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的专项行动。针对一些重点问题及安全隐患工作进行了整治,经常性地开展检查指导工作,与学校和幼儿园建立工作责任制,签定治安责任书,并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建立了学校“两公示、一监督”制度,从而加强了学校师生自我督促和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
  (三)法院、检察院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程序保护的探索,用程序的公正,保证对未成年人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贯彻未成年人优先的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操作规则开展审判和检察工作。1、指定专门的女法官以及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2、对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原则,3、在询问未成年当事人的过程中通知监护人到场。4、审判结束以后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帮教。5、对危害性不大,而且没有犯罪可能的未成年人尽量判虚刑,并与相关部门达成共同帮教的协议,定期跟踪以及回访。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促进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参与,并就未成年人的权利问题发表意见,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州在司法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可及性,可仍然有不少薄弱的环节需要改进。(一)在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中,仍然缺乏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敏感,许多工作计划、保护措施都未能体现“未成年人优先”的原则。(二)有关对未成年人程序性保护措施的执行,主观随意性较强,不能保证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得到保护。(三)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司法审判、社区矫正和帮教仍然没有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发挥积极有效的功能和作用,而是各自为阵。(四)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落实,缺乏强有力的专门监督机构以及监督措施。
  三、原因分析
  (一)缺乏未成年人优先的理念,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了解。未成年人优先也就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只要有未成年人存在,就要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在传统的司法文化中,未成年人这种优先保护的观念并没有固化,使未成年人在司法保护中受益。再加上未成年人本身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们的意识以及通过法律关系反映出来的权利常常会被忽视。另外,有关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的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虽然绝大部分是法律专业人士,可是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国际法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仍然缺乏全面了解,所以,在发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功能方面,显得动力不足。
  (二)缺乏一个有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调机构以及适合我州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的未成年人保护计划。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的法定机构,可是,我州到目前仍然缺乏一个将各个部门有机联系起来,发挥整体司法保护效能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一个适合我州实际情况以及具体需要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划以及计划。这样就很难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州社会变迁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问题调整和制定新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有效的司法保护工作,提高我州司法保护的可及性。
  (三)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仍然缺乏对程序的重视。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政策就未成年被告人或受害人都设定了一些特殊的程序,用程序的公正保证对未成年人司法公正的实现,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将未成年人成人化的情况,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适用一样的程序。尤其在对遭遇性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的过程中,不适用法定或刑事政策规定的特殊程序,这种司法过程,不但保护不了未成年人,反而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二度、三度的伤害。
  (四)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更多的时候只注重于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定罪和量刑,而忽略了其家庭、社会对其犯罪行为的影响。不少未成年人虽然被判处刑罚,受到惩罚,但是,由于其赖以滋生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环境等未得到相应的改变,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五)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缺乏必要的监督主体以及监督程序。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目标的实现与否,除了各个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外,还需要通过内部外部监督评估,才能保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目标、制度、执行过程以及结果的公正、客观和透明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缺乏一个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强有力的保护监督机构以及程序,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实施情况进行有力的监督。
  四、工作建议
  (一)建立由公、检、法、司四部门组成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作事宜协调委员会,确定各自的分工、职责,并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一是在未保委设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合作事宜协调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二是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评估总结。三是定期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司法保护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促进信息交流与分享,形成公、检、法、司的整体联动。
  (二)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部门“未成年人保护优先的意识”以及能力,增强未成年人保护的观念,对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的司法保护。一是研究分析我州社会变迁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决策报告提交未保委。二是根据我州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制定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年度计划以及能力建设计划; 三是编印法制副校长以及警察、法官、检察官、法律援助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教材;四是分州、市县两级对法制副校长以及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五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人员的对话会议,促进未成年人与警察、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的交流。六是组成警察、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赴香港学习考察有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经验与做法。
  (三)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程序法律法规,以及中共综治委预防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的司法保护,避免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二度”伤害。一是州、市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建设。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小组,未成年人案件数量较少的,可以指定专人办理。二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应该由懂未成年人心理学的女工作人员承办。三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应该通知法定监护人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到场。四是在侦察、起诉、审判以及行为矫正的过程中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名誉、隐私等权利。五是对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六是未成年被告人或受害人是少数民族的,应该为其提供精通本民族语言的翻译;七是审理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应该本着未成年人优先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以及财产权利,并在判决、裁定做出前征求和考虑未成年人的意见。八是各级人民法院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将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落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确实保障未成年人生存、就医、教育最基本的需要;九是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不仅要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还应该为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建立社会调查制度,掌握引发违法犯罪的相关原因,进行有效的干预和预防。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注意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的社会调查工作制度。二是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也可以委托共青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三是社会调查机关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四是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随案件移送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办理案件、社区矫正和教育的参考。五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承当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以及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工作,及时完成并反馈调查评估结果。六是社会调查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为社会调查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五)建立评估检查制度,保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任务的完成。一是建立评估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利益者对规划和计划目标达成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检查评估的结果不仅要作为工作跟进的重要依据,还要作为公、检、法、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