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减少看守关押的对策建议

作者 :杨承福 来源 :西双版纳州检察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0-15

  当前,我州刑事案件不断增长,部分看守所羁押工作面临新的难题。如何在保障公正价值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在检察环节加快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提高诉讼效率,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获取最佳法律效果,尽量减少看守所羁押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一、现状分析
  在检察办案环节中,涉及刑事诉讼进程的办案部门主要有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业务部门,体现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上。近年来,我州刑事案件逐年上升,仅以2012年为例,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5.09%和6.96%,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23.34%和10.08%。面对刑事案件上升给办案带来的压力,全州检察机关积极采取了相应措施,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节奏,尽快消化案件,防止造成案件积压。一是抓好提前介入工作。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都及时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共同研究分析,通过提前介入熟悉掌握案情,统一思想,加快了批捕、起斥工作节奏。二是挖掘办案资源。积极动员具有检察官资格、不在办案部门的人员积极参与办案。如2012年,州检察院25名综合部门的检察官主动为公诉处承办了44件公诉案件,有效地防止了案件积压,加快了办案进程。三是完善案件集中管理模式。规范案件来源渠道、立案环节和办理程序,成立并启动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统一负责案件受理、分流,对案件实行严格的流程监控和质量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案件的流转和工作进度。
  二、影响诉讼进程的主要原因
  在检察环节办案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制约,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诉讼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逮捕条件的认识和把握还不够全面。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中发挥出显著的功效。实践中,由于少数办案人员对逮捕的事实要件、法律要件和决定要件认识和把握不全面,在考虑逮捕的条件时,有意无意忽略了必要性条件审查,形成了“构罪即捕”的思维定势,把逮捕这一选择适用的强制措施当作一个必经的法律程序,造成了对可捕可不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逮捕措施。虽然这种现象是极少数,但无形中增加了看守所关押人员量。
  (二)一些案件侦查环节质量不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一致的,都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实践中有相当多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不高,只能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使案件又回到了侦查阶段。尤其是侦查机关取消预审部门,实行侦审合一后,案件质量明显下降,许多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未能查清便移送起诉,退查率较高,造成了案件积压。在以审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获取庭审中所需要的所有证据。但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意识不强,对退查的案件补侦不力、质量不高,或者不按照退查提纲的要求操作,造成第二次退查,耽误了诉讼进程。
  (三)简易程序全部出庭增加了工作量。新修订的刑诉法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这样虽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但是,也加大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量,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匹配,怎样提高诉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基层院而言,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到绝大多数,如果每个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造成大量案件因出庭工作量的增加而延期、积压,降低诉讼效率。
  (四)不起诉权被严格限制降低检察自由裁量权。不起诉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减少诉讼环节和法院审判案件的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修正后的刑诉法在原先法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规定,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检察实践中,为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对不起诉率采取严格限制,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量化考核指标。因此,一些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勉强提起公诉,此类案件虽然比例低,但也是影响案件出口分流的一个因素。
  (五)案多人少矛盾突出。2012年,全州两级公诉部门受理各类刑事案件普遍上升,案件件数及人数增长较为明显的是州院公诉处(同比分别上升39%和22%),以及勐海县院公诉科(同比分别上升45.4%和40%)。其中,所受理的刑事案件类型中,增长较为明显的是毒品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量不断加大。2012年度,全州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岗干警共计26名,人均办案数为85件,位居全省第一。如州院公诉处长期只有7名干警在岗,人均办案数达到88件;勐海县院公诉部门人均办案数高达120件。由于公诉干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疲于应付办案,导致案件流转慢,审查起诉周期长。
  三、对策及建议
  (一)落实措施,积极改进批捕工作。一是注重逮捕必要性审查。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人群犯罪、轻微刑事犯罪等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或捕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等,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二是对侦查单位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严格审查报延理由,以减少羁押期限。三是注意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监督。对轻微的案件,案情已查清,证据已基本收集固定,嫌疑人又有固定居所,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及时向侦查单位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以减轻看守所的关押压力。
  (二)苦练内功,不断提高公诉能力。一是大力开展岗位练兵,积极组织公诉人深入系统地学习钻研“两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等业务,努力做到了然于胸;组织学习哲学、逻辑学、心理学、经济学、刑事侦查学等知识, 提高综合分析、判断和论证的能力。二是深入开展专题培训,交流公诉实务经验。按照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专题分类组织研讨,通过评析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公诉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促进公诉人员提高分析论证、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三是定期组织演讲辩论活动,夯实公诉基本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演讲、辩论赛,通过以老带新、以强帮弱,提高案件审查、语言表达、心理素质等综合水平。
  (三)积极配合,加强工作协调。采取联席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大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承办人在退查时,主动将退查事项和要求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交流;在退补期间也应保持经常联系,督促并引导补查事项,避免侦查行为的盲目性,以统一执法思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整体联动,做好办案保障。针对公诉部门人少案多工作任务重的实际,科学确定检察官职数,增加办案辅助人员数量,在办案力量上向公诉部门倾斜,解决好案多人少的状况;保持好公诉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挖掘内部潜力,继续鼓励综合部门的检察官参加办案,整合好内部资源,推动检察整体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