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6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4年4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 2012年3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修订 2012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 2012年7月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预防并举,预防为主,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专门机关工作和群防群治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