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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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9月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3月2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傣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管辖。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拉祜族、布朗族、彝族、基诺族、瑶族、苗族、回族、佤族、壮族、景颇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景洪市。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