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收养的儿子,一个是收养的“孙辈”——谁有继承权?

来源 :平安广西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2-12

一个是收养的儿子,一个是收养的“孙辈”——

老妪遗留一幢老房子,谁有继承权?


庞国志3岁时被忻城县的庞金翠收养,成家立业后便携妻儿到南宁生活。此后,庞金翠身边又多了一名小女孩——柳慧云。柳慧云称庞金翠为“姑奶”,并一起生活直至庞金翠去世。庞金翠去世16年后,遗留的一幢房子让庞国志和柳慧云闹翻了脸。柳慧云说自己是庞金翠的养女,有权继承房屋。庞国志却认为柳慧云只是寄宿在庞金翠家,双方根本不是收养关系,柳慧云无权继承房屋。柳慧云与庞金翠到底是什么关系?她有没有权利继承庞金翠的房屋?经来宾市两级法院审理,日前该案有了结果。

网络图片

一幢老屋引发争执

忻城县的庞金翠一生未婚未育。大约在75年前,她收养了一个3岁的男孩,取名庞国志。3年后,庞金翠在忻城县城关镇买了一幢房子,与庞国志共同生活,庞国志管庞金翠叫“三姨妈”。

庞国志结婚生子后,于1964年到南宁一家工厂工作,妻儿仍和庞金翠在忻城县生活,庞国志时常回家探望。1978年,庞国志将妻儿接到南宁生活。

庞国志全家迁到南宁后,独自生活的庞金翠深感孤单。1984年,庞金翠收养了亲戚家年仅11岁的女孩柳慧云,并在8年后的1992年5月19日将柳慧云的户籍迁到城关镇,与她的户口在一本户口簿上。平时,柳慧云管庞金翠叫“三姑奶”。

庞金翠像抚养庞国志一样抚养柳慧云长大成人,柳慧云也一直与庞金翠共同生活。其间,庞国志偶尔回忻城县看望庞金翠,与柳慧云的关系也算融洽。

2000年,庞金翠去世。处理后事时,对庞金翠生前购买的这幢老屋的归属问题,庞国志和柳慧云并未进行协商。2002年,庞国志因老屋旁的隔山墙归属问题与邻居打了一场官司,法院最终判决隔山墙属双方共有。

在此后的10多年间,庞国志和柳慧云的关系渐渐疏远,直到2016年才又有了交集。这年4月,柳慧云突然提出她对庞金翠遗留下的房屋有继承权,要求分割房产。

柳慧云突然提出要继承房屋,庞国志有点始料不及。在他看来,柳慧云当初只是为了在县城读书才寄宿在庞金翠家,与庞金翠顶多就是亲戚关系,根本没有权利继承该房屋,他是该房屋唯一的继承人。


网络图片

两人对簿公堂争权属

由于庞金翠去世后房子一直由柳慧云管理,为要回房子,2017年10月,庞国志向忻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庞金翠名下的房屋由他继承。

庞国志认为,他是庞金翠的养子,与庞金翠一起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了几十年,后来虽然到南宁工作生活,但每个月都寄钱回去赡养庞金翠。庞金翠年老患病卧床时,他和妻子也回忻城照顾;庞金翠去世后,他和妻子一起料理后事。而柳慧云只是庞金翠亲戚家的孩子,并非庞金翠收养的孩子,柳慧云的父母为方便她在县城学校读书及长大后容易找工作,才将她送到县城寄宿在庞金翠家。根据法律规定,柳慧云对涉案房屋没有继承权。

柳慧云称,她和庞国志都是庞金翠收养的孩子,两人与庞金翠都有亲属关系。她1984年就与庞金翠一起居住生活,长大后也一直照顾庞金翠直至其离世。庞金翠去世后,她也参与处理了后事。而庞国志将妻儿接到南宁后,就很少回忻城县探望庞金翠,也不是每个月都寄钱给庞金翠。

柳慧云认为,我国收养法是1992年4月实施的,在实施之前,只要亲属认可、周围群众认可,即便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也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柳慧云向法庭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死亡户口注销单以及5名街坊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以证明自己一直赡养、照顾庞金翠至其离世并处理后事。


网络图片

历经两审终有定论

忻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庞金翠生前购买,庞金翠去世后,该房屋属于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庞国志是庞金翠的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涉案房屋。

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柳慧云是否庞金翠的养女问题,有5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再结合户籍证明,可证实庞金翠收养柳慧云是得到群众公认的,且两人长期共同生活,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虽然柳慧云称庞金翠为“姑奶”,但两人实际是养母与养女关系,故柳慧云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庞金翠的遗产,对涉案房屋有平等的继承权。

忻城县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由庞国志、柳慧云共同继承。

庞国志不服一审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仍坚持认为柳慧云无权继承涉案房屋、他是唯一的继承人。

来宾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庞国志到南宁工作生活后,庞金翠于1984年收养柳慧云,并于1992年5月19日将柳慧云的户口迁入城关镇。我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实施,因庞金翠收养柳慧云在该法实施前,后于1992年5月19日将柳慧云的户口迁入,该收养关系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近日,来宾市中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