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多的快递丢了,只赔300!如此“霸道”的理赔合法吗?

来源 :金羊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4-28

快递3万多的手机配件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丢失了,而快递公司只答应赔偿300元。这让广州的李先生不能接受,一怒之下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到底要如何赔偿?广州中院4月26日公布了该案例。

李某开网店销售手机配件,并长期通过广州某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货物,但在一次货物运输过程中,李某寄给客户三万多元的配件竟然丢失了。

快递公司认为由于李某并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依据速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

李某不同意快递公司的赔偿方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37238元。

据了解,快递公司提供的XX速递(详情单)正面的“寄件人签名”一栏载明: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XX速递(详情单)!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如另有约定的,快递费双方协商);保价快件按被保价金额赔偿。

该速递单背面印刷有《国内快递服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包括:本公司依据快件的重量(而非价值)收取基本运费,赔偿标准按是否保价原则为基础;为保证快件安全送达,寄件人办理寄件时须如实申报快件内容和价值,并准备、清楚的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赔偿标准: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贵重快件建议选择保价,保价费最低为1元。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文件不超过100元/票,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快递公司对于涉案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向李某赔偿30964元。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快递公司“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是否有效?二审法官表示,XX速递(详情单)为快递公司自行制作,该条款属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快递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李某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李某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李某并未在XX速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快递公司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某进行说明。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应按照李某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30964元予以赔偿。

关于快递公司提出在李某未办理保价的情况下,其司仅需在300元的范围内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对此,法院指出,因相关《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印制于XX速递(详情单)背面,而李某并未在该速递单中签名,快递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已对该项责任限制条款履行明确告知及解释说明的义务,故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并无不当,广州中院对快递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李某的货物损失金额认定问题。法院指出,虽快递公司二审提供其司内部揽收记录,拟证实李某寄件重量仅为2.3公斤,货值不足30964元。但一方面,该揽收记录来源于快递公司的内部系统数据,其真实性、客观性存疑。另一方面,从李某寄件后的一系列电话查询沟通过程来看,在该快件被确定丢失前,李某已经多次致电核实寄件情况,并详细告知快递件内容、重量、价值等,快件丢失后又多次致电沟通索赔,结合李某在诉讼中所提供的相关客户订单、备货截图、付款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均与其此前主张的货损情况完全吻合。而快递公司在诉讼前从未就李某声称的寄件情况提出任何质疑,现于本案二审期间仅依据其系统内部的称重数据记录并不足以推翻李某提出的货物损失主张。故广州中院对快递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消费者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货物价值,即使没有保价也应获得原价赔偿

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海外代购、微商等网络消费的增长,快递行业也得到了高速发展,通常在寄件时会为货物选择保价的人并不多,快递一旦发生丢失或损毁,快递公司往往会将快递单上记载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条款作为赔偿依据,赔偿金额与造成的实际损失可能大相径庭。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单往往包含本案中所述的包括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如何进行赔付的快递服务协议条款,这些条款为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消费者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有保价,也应获得原价赔偿。

国务院在2018年3月2日公布了《快递暂行条例》,这个规范快递行业的首部行政法规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快递暂行条例》对消费者和快递企业进行了双向约束,要求用户寄送快递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对快递的毁损和丢失等现象也都相应规定了赔偿制度,确立了快件保价的基本规范,明确要求快递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企业应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明确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邮政法》只规定给据邮件保价、未规定快件保价的空白,是国家对于规范快递服务行业的全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