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

来源 :重庆长安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01

7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被告唐某某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五中院将于近日进行公告。据悉,该案系重庆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新闻回顾:凉山救火烈士不容侮辱!重庆检察五分院提起全市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

今年3月31日下午,27名森林消防队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的森林火灾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为告慰英雄,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扑救四川凉山木里森林火灾中英勇牺牲的30名同志为烈士。

4月2日19时,被告唐某某在其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就凉山救火烈士英雄牺牲一事发表侮辱性言论,并配有呲牙笑的表情符号和一张风景图。

随后,唐某某发现其言论有不妥之处,删除该条朋友圈。但被告的该条朋友圈被其微信好友截图转发,引起众多网友的极大愤慨,社会影响恶劣。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被告唐某某在其朋友圈中对四川木里森林火灾遇难的烈士发表侮辱性言论,侵害烈士荣誉,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以唐某某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某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烈士名誉。

案件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唐某某送达起诉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在举证和答辩期间,因原、被告均向法院申请调解,重庆五中院遂于7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在调解中,被告唐某某认识到自身言行不当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求,承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审判长也对唐某某进行当庭告诫:英雄、烈士的名誉不容侵犯,任何丑化、歪曲英雄、烈士的言行都必将被严肃追责,网络和媒体也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不得违背法律、道德、民族情感和公序良俗,唐某某应深刻反省自身言行,积极改正错误,自觉维护英烈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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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