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转账行为,为何罪名千差万别?两个案例带您读懂罪名的区别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8-23

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屡禁不止,不仅是因为犯罪分子利用境外服务器、任意显号软件等网络技术,非接触式地面向被害人,匿名性、难追踪,还因为背后存在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帮助收取、转移、隐藏被骗资金的黑灰色产业链。

在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体罪名诈骗罪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联犯罪也应实施全链条全方位精准打击,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抢红包就能躺赚外快

有猫儿腻

手段:利用个人微信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抢微信红包就能轻松赚外快,殊不知红包竟是被敲诈勒索之人发的。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1月,刘某在与好友王某打牌时谈起自己最近经济状况不太好。“有个活儿可以介绍给你,只要在微信群里抢红包,其他都不用做,每天也能拿到不少提成。”王某遂推荐给刘某一个轻松赚外快的办法。刘某又惊喜又疑虑,但挡不住轻松赚快钱的诱惑,最终还是答应了下来。

随后,王某将刘某拉进了一个微信群。刚进群的刘某一通抢,抢完之后,很快有人在群内发新的群邀请码,刘某便扫码加入新群继续抢红包。每抢完一轮后,刘某都会按要求将钱款转还给群主,群主则会从中抽出1%作为好处费返给刘某。

活轻松、来钱快,尝到了甜头的刘某不久后又把自己的妻子吴某也拉进群,虽然夫妻两人都意识到这种“好活”来路不正,但他们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并未选择停手。

就这样,刘某等人每天抢红包的数量少则十几个,多则几十个。那在群里发红包的人又是谁呢?阿伟就是发红包的人之一。

2021年2月,阿伟在家中玩手机时收获了一段“艳遇”,一名昵称依依的女网友主动提出想和他视频裸聊,禁不住诱惑的阿伟点开了对方发来的私密链接。

不料几分钟后,依依突然翻脸,将裸聊视频和阿伟的手机通讯录一并发了过来。“你也不想让大家都看到这个视频吧?这事情可以花钱处理……”收到依依发来的信息,阿伟才意识到对方把整个裸聊过程录了像,而他应要求点击注册的链接则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了。随后,依依发来一个微信群二维码,阿伟扫码进群并发了两个红包,红包很快就被刘某、吴某等人在内的成员一抢而空。“刚才的钱是删视频的,你再给点钱才能删通讯录。”依依又要求阿伟在群里再发三个红包。一而再再而三地索要钱款后,无力招架的阿伟最终选择报警。

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微信红包领取记录,警方很快将目标锁定刘某、吴某等人。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被抓获。经查,两人虽不直接与依依等人接触,但其所抢红包中的资金涉及洗钱犯罪链条。“知道这些钱来路不正,但想着来钱快又轻松,就被冲昏了头……”被抓后,两人表示追悔莫及。

经查,2021年1月至3月,刘某、吴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通过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协助他人将上游犯罪钱款转移至其他账户,其中刘某转移2.4万余元,吴某转移4.5万余元。

明知犯法

仍为他人洗钱提供帮助

手段:利用个人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支付结算提供工具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犯罪分子用银行卡来洗钱、转移财产、逃避司法机关打击,仍为了蝇头小利出售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最终走向犯罪深渊。近日,经甘肃省景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对三人违法所得及扣押的财物予以追缴、没收。

2021年底,一个微信名为“扬帆起航”的人加了吴某好友。今年初,吴某在对方指导下,下载并注册了某App,想通过玩赌博赚快钱,并进行了多次充值。然而吴某充值的钱实际上都被转到诈骗团伙的银行卡里,并迅速分流到其他银行账号。直到今年初提现失败,吴某才意识到被骗,遂报警。此时,吴某已累计投入50余万元。

段某、孟某、杨某便是其中三名提供涉案银行卡的人。2021年底,孟某向好友段某借钱,段某的弟弟告知他们用银行卡走网络赌博的账可以赚钱。二人财迷心窍,在明知犯法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不仅如此,他们还拉拢了朋友杨某。在此期间,三人提供了数张银行卡帮助犯罪。

经查证,截至案发,孟某、段某、杨某三人银行卡总涉案32起,涉案流水总金额1780万元。今年1月19日,段某、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8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认为段某、孟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不当利益,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段某、孟某明知自己银行卡内流入资金为利用网络犯罪所得,将该笔数额较大资金通过微信充值方式占为己有,涉嫌盗窃罪。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景泰县检察院遂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同样是转账行为,为什么判不同罪名?

在上述案例中,同样是转账行为,为什么法院分别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检察官介绍,主要区别在于:

1.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上游行为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具有某种罪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

2.在客观方面,两罪犯罪行为介入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