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时被撞掉牙齿,成年后进行的修复费用能否得到赔偿?法院这样判……

来源 :北京政法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01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时间跨度较长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小张称其在初中课间休息时,被同学小李撞掉半颗门牙,限于当时未成年,无法进行修复,现已成年,进行了修复,故要求小李赔偿修复费用。被告小李则称当时已经赔偿医疗费,且伤害行为并非故意为之,故不同意承担修复费用。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李对小张的损伤存在过错,判决小李赔偿修复费用3370元。

案情简介

原告小张诉称,2009年9月,其当时为初中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被同学小李挥动的旗杆撞掉半颗门牙,限于当时未成年,无法进行修复,后于2021年成年后进行了修复,故要求小李赔偿修复费用6740元。

被告小李辩称,其在事发后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现在的修复费用属于美容项目,且当时是无意导致小张受伤的。事发时小张突然从其后方跑来,撞上了旗杆导致受伤,故不同意承担修复费用。

诉讼中,原告小张申请对其在2021年所做治疗与2009年9月被告小李意外将其门牙打断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被告小李则申请对原告小张2021年所做的治疗的必要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小张2021年所做的治疗与2009年小李意外将其门牙打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原因力为完全作用。2.被鉴定人小张2021年所做治疗存在必要性。

海淀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小张和小李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法院酌情判令对于小张的损失,小李承担50%的责任。对于小张在本案中主张的医疗费,小李不予认可,但经过鉴定,小张2021年所做的治疗与2009年小李意外将其门牙打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原因力为完全作用,小张2021年所做治疗存在必要性,故小张主张的医疗费,于法有据。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

在本案中,侵权人以及被侵权人均为初中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对于自己以及他人安全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对损害发生均存在过错,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另外,事故发生在学校,作为管理义务人,如果其没有尽到自身的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