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物业费9.3万元 海口一物业公司起诉超时效被驳回

来源 :南国都市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8-3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信海景花园业主何先生在2003年至2004年,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共拖欠了3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直到今年5月,物业公司才向海口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该案被告何先生是长信海景花园业主,共拖欠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物业)33个月的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9.3万余元。卓尔物业称多次向何先生催缴未果,但在法庭上,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催缴。针对卓尔物业的诉讼请求,何先生在法庭上辩称,2003至2004年期间未交物业费系因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承诺免除了期间的物业费用,2010至2011年期间系因为房屋漏水物业公司同意减免物业费用,且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确实未缴纳33个月的物业费。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曾不间断地向被告主张权利,其直至2017年5月27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8月21日,秀英法院物业巡回法庭对该案作出了判决,驳回卓尔物业的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10月起债权诉讼时效

  将延长至3年

  秀英法院办案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债权到期,两年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一般有持续的催收、重新确认债权,重新约定履行期限等等,但必须有证据证明),那诉讼到法院,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法院就会以过了诉讼时效驳回起诉。如果被告不提出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法院也不会主动去审查是否过诉讼时效(司法的被动性),正常依法裁判。而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将延长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