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修建的下水道 能否不让邻居使用?

来源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20

  自家全额出资修建的下水管道,他人能否使用?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何在?近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审结一起相邻排水纠纷,判决由恶意堵塞下水管道的邻居及时疏通管道,排除妨碍,保障相邻权利人正常合理使用。 

基本案情 

杨某房屋与李某房屋相邻,两户中间有一条通道,该通道中有一条下水道,由李某建房时修建,此前由两家共用。2016年8月左右,杨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为泄愤,将两家共用的下水道尾端堵塞,直接导致杨某家一楼的厨房不能正常使用,杨某愤而将李某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令李某将堵塞的下水道疏通,排除妨害,以保障杨某家人的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本案中,李某与杨某的房屋相邻,两家共用一条下水道,虽李某主张涉案下水道为其家庭出资修建,但依法应尊重水流的自然流向以便为相邻方的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李某辩称两家共用的下水道系其出资修建故而有权排斥对方正常使用的意见有悖上述法律规定。现李某将共用的下水道堵塞后已对杨某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实践中,相邻权具体包含相邻通行权、相邻排水权、相邻通风采光权等,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相邻排水权纠纷。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就会明白虽然涉案下水管道是李某出资修建,但杨某作为相邻权利人仍可在合理范围内正常使用,李某不得以涉案下水管道系其出资修建为由阻却杨某正常使用,否则就应承担排除妨碍、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