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出游遭遇事故 好邻居反目成仇

来源 :人民公安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27

  事件回放▲▲▲

  市民张女士和赵女士是门对门的邻居,两家人平时走动较勤,比较熟稔。今年国庆节前夕,在串门闲聊中,张女士无意提及自己将要在节日里驾车去成都游玩。没想到,赵女士听后立即表示,自己和丈夫恰巧也有出游计划,而且目的地也是成都。赵女士当即提议,为了节省出行成本,两家人干脆就由张女士开一辆车,赵女士和丈夫作为“拼车人”,愿意分担一半的油费和过路费。考虑到自己一个人出行也无聊,张女士就答应下来。不过,为了面子,双方只是口头协议,均未就出行的细节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

  国庆节第二天,张女士驾车载着赵女士夫妇驶往成都。然而,不幸的是,车子还没上高速公路,就因为张女士超速行驶,在一个道路急转弯处不慎撞上了花坛。事故造成赵女士的丈夫胡某头部受伤,右手小臂骨折。当时,因为情况紧急,张女士和赵女士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并由赵女士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张女士对本次事故负全责。

  事后,赵女士认为正是张女士的过错,造成丈夫受伤。她提出,丈夫的医药费,理所应当由张女士支付。为此,她多次找张女士理论,并在最近的一次上门“讨说法”时,与张女士的丈夫发生了肢体冲突,最终还是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才避免了双方矛盾的升级。

  事件分析▲▲▲

  一般来说,拼车纠纷大多发生在非营利性质的私人车主和相熟的邻居、同事或朋友之间。带有营利性质的私人车主(俗称“黑车”)与乘客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非法营运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拼车”纠纷的范畴。这起纠纷的争论点就在于:张、赵两家之间是好意施惠的关系,还是成立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为消弭双方的矛盾,派出所的民警最终咨询了专业律师。

  律师表示:判断拼车行为的性质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本案中,张女士好心搭载赵女士夫妇,并没有收取费用,在理论界称之为“好意同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驾驶人张女士未获得任何利益,但实际上具有运送人的身份,仍然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因为张女士驾驶过程中显然有过错,因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是免费搭乘,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应当对张女士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限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最终,在民警援引法条、认真细致调解下,张女士最终以同意支付少量医药费获得了赵女士的谅解。

  民警支招▲▲▲

  李留阳(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法制支队民警):

  拼车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拼车途中因突发意外而引出的各种纠纷。如因为堵车、事故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的损失,车主和拼车者之间可能出现纠纷。同时,拼车者和车主之间平摊“合理费用”的界限在现实中不易判断。出行中很多不可控的因素,都可能造成双方在费用问题上的理解歧义,造成车主与拼车者的纠纷。此外,如果有人借拼车进行犯罪,那更会引发不可预测的后果。广大市民在日常拼车出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纠纷,车主和拼车者应该注意四个方面:

  一、车主应该在出发前认真检修车辆,查询交通道路状况,防止在拼车途中出现意外。路途中,车主应谨慎驾驶。

  二、拼车应严格遵守无偿原则,不能以拼车形式变相进行交通营运牟利。否则不仅要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一旦发生事故,更有可能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三、拼车应该明确权责。拼车前,车主和拼车者应相互了解彼此的身份信息、车况和路况,并签订纸质拼车协议,对双方权责进行规定。

  四、可购买相应保险以防不测。乘客在拼车前有必要向车主询问该车的商业险投保情况,同时乘客也最好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记者 郑欣 通讯员 师华 王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