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在浙江云和移送起诉

来源 :平安浙江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2-11

  11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殷某,向云和县法院提起公诉。

  林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的,就是“笑气”,这也是全国第一例“笑气”入刑案件。

  突破“笑气”监管尴尬 探讨法律依据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医用麻醉剂,有轻微麻醉作用,并能导致吸食者脸部肌肉失控,形成诡异的笑容,故名“笑气”。近年来,“笑气”在全国各地的酒吧、KTV等娱乐场所风靡,甚至被部分吸毒人员当作毒品的替代品。

  事实上,我国跟国际上很多国家一样,并未将“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作为普通的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由安监等部门监管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

  此前,在对“笑气”的整治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或地方性条例,责令商家下架。但是,对个人的买卖行为却束手无策,整治工作收效甚微。

  在偏远的山城云和,吸食“笑气”现象频现,形势十分严峻。为了遏制“笑气”滥用现象,近日,云和警方主动出击,在加紧调查走访的同时,着力研究法律支撑,并主动与安监、检察、法院等部门做好法律依据的探讨工作。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单位和个人要经营“笑气”,必须先获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若能证明娱乐场所里流行的“笑气”就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一氧化二氮,且卖方没有获得经营许可证,再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治理“笑气”不就有法可依了?

  由于将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笑气”定性为非法经营在全国并无先例,云和警方慎之又慎,一方面向省市公安机关请示指导并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多次与安监、检察、法院等部门的专业人士进行深入探讨。10月28日,各部门对当地警方提出的法律依据取得共识,认同将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一氧化二氮定性为非法经营。

  打响全国“笑气”治理第一枪

  找到源头治理的突破口后,云和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一场“笑气”整治工作也由此拉开序幕。

  仅用4天时间,专案组便在当地某网吧、青田县某出租房、杭州下沙某网吧分别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笑气”的林某、殷某、江某等9名嫌疑人,当场查获“笑气”、作案手机等若干,并查清他们非法经营“笑气”的获利情况。

  在警方的突击审讯中,林某等9名嫌疑人员对各自在没有取得“笑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购物网站、微信朋友圈等渠道非法销售“笑气”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鉴定,他们经营的“笑气”全部属于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云和警方迅速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林某等3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其余6名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人员处行政拘留。

  11月16日,云和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已查清犯罪事实的林某、殷某2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余人员及违法犯罪线索正在深挖之中。

  经多方核实,这是全国第一例打击“笑气”犯罪的刑事案件,该案件的依法查处,对云和及周边县市此类违法犯罪人员形成有力震摄。截至日前,云和警方共捣毁3个非法贩卖“笑气”的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违法人员6名,查扣“笑气”1万余瓶、作案手机10多部。(通讯员刘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