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州委政法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15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依法规范管理,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正式执行。

 

第一章  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基金会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宗旨、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一)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本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接受捐赠遵循合法、自愿、适度的原则。本基金会收入主要来源于:

1.西双版纳州政法委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启动资金

2.经申报后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慈善机构、理事成员单位、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等自愿捐赠

4.金融部门对见义勇为基金储蓄管理的利息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四)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组织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五)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存入基金会银行账户

(六)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七)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八)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九)基金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捐赠,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十)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十)基金捐赠答谢方式:为基金会捐赠,均开具捐赠据,写明捐赠者、捐赠事由、捐赠金额,捐赠名单和金额将在西双版纳长安网上陆续予以公布。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予以适当的荣誉称号,并对其事迹进行宣传。

1.对捐赠3000元及以上的个人,发给捐赠证书 

2.对捐赠5000元及以上的个人,发给捐赠证书和谢匾

3.对捐赠1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发给捐赠证书

4.对捐赠5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发给捐赠证书和谢匾 

二、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二)建立专门的基金账户,执行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三)基金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六)基金会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七)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八)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九)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十)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十一)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严格规范选择代理银行的审批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实行招投标方式。

(十二)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三、基金的使用

(一)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二)基金会使用本金超过50万,需召开理事会,通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使用。

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1.表彰奖励、帮扶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2.资助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医疗及其家庭生活困难

3.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及基金会的必要开支

4.组织开展见义勇为为主题活动和社会志愿者活动的经费支出

5.基金会正常工作运转产生的办公费用、差旅费等必要支出。

 

 

 

 

 

 

 

第二章  级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奖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见义勇为英雄(群体、集体)的奖金发放工作,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的,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励,奖金由州见义勇为基金会全额拨付。

 奖金由推荐受奖人员的县(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协会)负责具体发放。

 奖金发放给受表彰人员本人或牺牲人员的亲属。

先进群体(集体)奖金由所有成员分配,受伤或受伤较重成员给予适当照顾。

 受表彰人员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支配奖金的,由法定监护人代管;无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管职责的,由县(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协会)征求见义勇为人员亲属和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意见确定代管人

代为保管应指定金融机构,明确代管人的职责、奖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等,签订代管责任书。奖金存款所得利息全部归受奖人所有。

 受表彰人员牺牲的,可由直系亲属协商,经发放部门确认后依照协商内容发放,但协商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不能协商一致的,发放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和规定发放。发放时,应当考虑直接依靠受奖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其他被抚养(赡养)人的利益,并对未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患重病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条  发放时间。州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决定作出后,州级承担的奖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负责发放的县(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协会)。县(市)在全部奖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工作,特殊情况经上级同意后适当延长。

第八条  奖金发放应在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参与下,经签字认可后发放。

 对发放部门奖金发放方案不服的,可在15内申请上复核。

第十条  无发放对象的,奖金原路退回拨付单位(机构)

第十  奖金发放过程中形成的代管文件、分配方案、签收凭据、影像资料等原始资料存入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档案,并复制备份报州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 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第一条  基金会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第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开户银行全称开户名全称;

2. 开户名全称;

3. 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 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 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 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 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第三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单位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本基金会办公室应该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算,并及时向州委政法委汇报。

    二、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为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基金会负责人、本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制度。

第七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八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十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应确保银行账户信息安全,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本金会理事会批准,限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三、银行账户开立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开立实行审核制。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按以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本基金会办公室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基金会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基金会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的名称一致; 

3.基金会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报州委政法委和办公室主任审批; 

2.办公室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对开户信息资料与基金会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信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十五条  与基金会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四、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在银行账管理信息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以防不必要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发生,及时注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应在注销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注销信息。

    五、银行存款备查帐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拨付,拨付后在账户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备查。

第二十条  每日付款结束后,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确保资金收支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每月初,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

    六、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以上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