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罚!
来源 :景洪市委政法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14
“我左青龙、右白虎、老牛在腰间、龙头在胸前”,这一电影桥段与现实生活中的文身、刺青行为都是行为人为凸显个性、突出与众不同的行为表达。近年来,文身出现“低龄化”现象,未成年人受年龄、心智影响,往往盲目跟风,不仅损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还会对以后的就业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更违反了国务院《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规定。
近期,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查办了一起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案件。
案情概要
2024年7月1日,景洪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向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关于辖区文身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线索函》。当天,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某文身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并提供文身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7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关于辖区文身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线索函》线索移交函和消费者向本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生日期:2010年6月10日),截止2024年6月21日消费者尚未满18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的规定,本局认定消费者(14岁)为未成年人。
2024年6月21日,当事人在没有核实消费者的年龄、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出生日期:2010年6月10日)提供文身服务,牟取违法所得30元。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皮肤过敏、感染,甚至诱发皮肤病变,影响其健康成长,还可能在未来的求学、就业等方面给他们带来诸多限制。家长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学校及相关部门也应肩负起自身职责,全面加强对文身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文身服务提供者更应主动采取身份核实等措施,预防和杜绝未成年人文身事件的发生,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为不可逾越的执业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文身存在诸多不利影响,因此,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