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旁听这次庭审,为我们敲响了合法经营的警钟!”
来源 :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01
光想着挣钱
在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
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必将受到法律严厉追究
为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起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警示效果,7月31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罗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景洪市农业农村局、食品经营者、种植户等20余人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罗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景洪市勐龙镇东风农场某分场经营种植基地,其中罗某某负责打药施肥等技术工作。2023年1月起,该基地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种植豇豆。被告人罗某某在种植豇豆过程中,明知丁硫克百威农药不能用于蔬菜农作物,仍擅自使用滴灌方式将丁硫克百威农药用于豇豆种植并出售。同批次豇豆种植过程中,罗某某在未经过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情况下,采摘使用过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两种农药的豇豆并出售。
经检测,抽检的豇豆样品克百威、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三个检测项目判定为不合格,属于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
公开庭审
“我卖的豇豆因为农药残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庭审席上,罗某某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并表示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旁听人员释法明理,呼吁广大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千万不能被利欲蒙蔽眼睛,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在购买农药时,一定要到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齐全的农资店购买,并检查产品包装、有效期、合格证等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农药,避免过量使用,造成农药残留,危及他人健康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