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 :勐海县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0-15

关键词

添加散装明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要点

1. 行为人在自己经营的勐海某某早餐店内生产、销售油条的过程中长期添加散装明矾,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2023227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移交勐海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早餐店内生产、销售油条的过程中,长期添加散装明矾。后于2022111日,被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时发现,后将涉案油条抽样送检,经检测结论为样品中铝的含量检测结果为1126mg/Kg。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油条中铝的标准限量是≦100mg/kg,已严重超过国家标准。202331315时许,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前往勐海县某某社区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至勐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审查。

 

 

裁判结果

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4611日作出(2024)云28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查获的明矾5千克,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油条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物之一,其质量问题备受关注。本案中,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其所制作销售的油条中添加过量明矾,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仍然制作并予以销售,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安全隐患,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长期以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力震慑犯罪分子,推动辖区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