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真刑!景洪法院首次审结两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0-24
近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两例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案例一
案情摘要
2023年12月,邢某某未经中胶永生东南亚乳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可,雇请他人将其进购的“福曼娅”品牌乳胶产品翻包加工为“中胶永生”品牌乳胶产品并进行销售。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查获的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涉案的169张乳胶床垫、281个乳胶枕头价值为人民币590145元。涉案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9493元,合计人民币699638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胶永生东南亚乳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相关量刑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二
案情摘要
2020年12月,被告人史某某未经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食盐主管部门许可,为谋取高额利润,从外地低价购买食盐加工、翻包成高价食盐,伺机运往境外销售。2020年12月28日,史某某指使史某(已判决)租赁景洪市嘎洒镇院落堆放史某某购买的食盐及设备,雇请玉某等五人将“竹海牌”食盐翻包加工为“白象牌”食盐。经认定,涉案食盐价格合计人民币107625元。经鉴定,送检的“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外包装和“白象牌”低钠盐、外包装非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生产,是仿冒品。
法院判决
被告人史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产品,价值人民币10762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相关量刑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说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推动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户,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商标权,在获得许可授权后再从事相关生产、销售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