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阳补肾”?一男子售卖非法保健品被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来源 :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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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据悉,被告人张某某自2010年起经营西双版纳某药业有限公司连锁大药房橄榄坝某分店。2022年,张某某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未核实销售者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情况下,向某药店推销员购买金枪不倒”“虫草鹿鞭王”“ 虫草生精胶囊”“速勃延时王等产品,后未经药业公司许可,擅自将上述产品藏匿在自己经营的药店内进行销售。

经检测,涉案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的非法添加物质。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将坚决守好民生安全底线,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法官提醒

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分,食用西地那非可能引发不良反应,包括头晕、恶心、消化不良、血压下降、视觉异常,并有可能造成心源性猝死,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大家购买保健品时应遵循医嘱,选择正规药店或有相应资质的店铺进行购买,如发现有商家违规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防更多人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