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法院判了!

来源 :勐海县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9-20

丈夫婚内出轨,频频给第三者转账示爱,原配得知后向法院起诉“小三”,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产。近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有悖公序良俗的赠予行为无效,对原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原告起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李先生因不当得利纠纷诉至勐海县人民法院。起某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未经起某同意,多次向刘某转账大额款项。起某发现后,认为刘某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李先生,在双方各自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先生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其与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向刘某累计转账七十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先生在起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刘某,侵害了起某的合法权益。刘某在明知李先生已婚的情况下,仍持续接受其转账,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款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庭审过程中,刘某辩称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先生向其转账只是处分了应属李先生本人所有的份额,同时辩称李先生向其转账中的520元、13140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系李先生为表达情意对刘某的赠予,系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刘某对此无需返还。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无效。李先生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向刘某作出的赠与,受赠者非善意取得。该行为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亦违背公序良俗,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定刘某取得的不当得利款项在扣减相关款项后应予以返还,并判决刘某向起某返还五十三万余元。

法官说法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任何人都有追求恋爱的权利,但我们所追求的爱不应当侵害他人的权利,爱不应是违反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传承良好家风的要求。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外情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从本案中可看出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在特定情况下还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