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基诺山乡成功调解一起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9-27

基本案情

朱某某口头雇佣刘某做挖机工,20248,刘某开挖机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基诺山乡司土村委会司土老寨村进行道路清理作业时,将王某某右脚弄伤。朱某某先期垫付王某某住院押金2000元,经景洪市基诺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依据协议约定,朱某某继续垫付王某某住院费用10000元。之后,王某某又提出朱某某和刘某一次性赔偿清各项损伤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某继续申请景洪市基诺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查调解

调解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发生后,施工者刘某立即停止作业,并联系雇佣者朱某某以及急救人员将受害者王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对事故本身无异议,但对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和住院费等赔偿与王某某产生分歧。为此,调解员迅速收集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资料以及伤者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清单、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为后期明确责任提供了充足依据。基于调查,确认挖掘机操作员刘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疏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施工单位(雇佣者)也需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对双方的分歧点进行耐心开导和讲解,从法律、道德、经济等多个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阐述利害关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增进理解与互信,最终成功调解了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达成了调解协议,就王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朱某某赔偿60000元,刘某赔偿8000元,王某某保证不再向2人就该纠纷主张其他民事权利。通过调解,有效地避免了双方矛盾激化,同时,为进一步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使调解协议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案例点评

此次纠纷属于损害赔偿纠纷。矛盾纠纷调解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件处理过程,更是对当事人法律法规知识的深刻教育。就此次案件来说,施工方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措施的落实,能够有效减少后期类似纠纷的发生,开展安全作业。在本案中,调解员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有效缓解了当事人情绪,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理性地认识到问题的本质,最终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解决了矛盾。